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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2429/2023-78606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01-13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2482429/2023-78606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01-13
        废止时间: 0000-00-00
        《关于在杭州市富阳区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政策解读
        • 日期: 2023- 02- 09 00: 00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浏览次数:

        《关于在杭州市富阳区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于2023年1月9日印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文件中明确,“杭州市富阳区列入“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自2023年起,重点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告或印发相关文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已在全部行政区域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目前,需在杭州市富阳区增加执行水、气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通告》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四部分。

        执行地区为杭州市富阳区全域。

        执行行业为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

        《通告》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电话:0571-2886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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