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46/2023-786165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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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3-02-02 |
发文字号: | 浙民助〔2023〕16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2482146/2023-7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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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
发文机关: | 省民政厅 | ||
成文日期: | 2023-02-02 | ||
发文字号: | 浙民助〔2023〕16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
修 正: |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2018年,我省出台《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成为首个明确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计算方式的省份。试行文件实施以来已有4年,但随着近年来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任务的不断推进,按照“扩中”“提低”工作要求,试行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与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的发展方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些问题,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对试行文件进行修订。 |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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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2018年,我省出台《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成为首个明确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计算方式的省份。试行文件实施以来已有4年,但随着近年来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任务的不断推进,按照“扩中”“提低”工作要求,试行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与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的发展方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些问题,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对试行文件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核算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遵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无供养协议,或有供养协议但数额明显偏低的,适用本《办法》。 四、《办法》所提供养义务人包括哪些对象? 供养义务人包括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赡养义务人包括:(1)成年子女;(2)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且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3)其他法律规定应承担赡养义务的人。 抚养义务人包括:(1)父母;(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且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法律规定应承担抚养义务的人。 扶养义务人包括:(1)夫妻;(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且有负担能力的兄、姐;(3)由兄、姐扶养长大,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4)其他法律规定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 五、新修订的《办法》中供养费计算公式如何理解? 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家庭人数)×40%,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供养义务人家庭在按照低边标准保持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基础上,留存剩余收入的60%,用于提高生活品质和增强家庭抗风险能力,按40%比例作为供养费给付。 六、新修订的《办法》对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有什么规定? 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 庭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1)有 2 套(含)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有 3 辆(含)以上的生活用机动车辆;或者有 2 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 15—20 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再按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计算,而是按照折旧后的价值确定,折旧公式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指导意见执行。(3)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 10 倍低保年标准,货币财产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七、新修订的《办法》是否有对供养义务人不履行供养义务等特殊情形的处理进行明确? 有明确。对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或无供养能力的情况,可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 八、新修订的《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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