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3-78609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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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人力社保厅 | 成文日期: | 2023-02-13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3-7860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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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
发文机关: | 省人力社保厅 | ||
成文日期: | 2023-02-13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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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2021年8月,中央下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同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强调坚持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2年7月,浙江省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本系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进行全面梳理。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我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参考相关部门做法,广泛开展调研,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出7种纳入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形成《清单》初稿。此后,我们征求了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7.工伤保险条例; 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10.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主要内容 《清单》明确了人力社保领域纳入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名称和适用条件,并绘制了实施流程图。 (一)明确事项清单。《清单》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7个,其中人力资源服务和职业技能类7个。主要涉及未退还中介费、未建立台账、未明示服务电话等违法情形。 (二)明确适用条件。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一般需要同时符合三种情形:一是行政相对人为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二是被发现后能够及时主动整改,且危害后果轻微;三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如涉及金额小、违法时间短、未出现对抗性行为等。 (三)明确实施流程。执法人员在立案调查中,应当根据《清单》判断是否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并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引导、督促当事人主动整改,对及时主动改正的,做出不予处罚决定;对拒不改正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四、解读机关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7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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