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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2285/2023-78607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3-02-10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2482285/2023-78607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3-02-10
        有效性: 225
        废止时间: 0000-00-00
        《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日期: 2023- 02- 10 09: 31
        • 来源: 省水利厅
        • 来源: 浙江省水利厅
        •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印发台风“梅花”“轩岚诺”防御应对复盘评估报告任务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防指办〔2022〕13号)要求,现就《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2年10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台风“梅花”“轩岚诺”防御应对复盘评估报告任务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防指办〔2022〕13号),要求在2023年3月前探索根据气象水文预报成果动态确定控制运用水位,制定出台《水库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指南》。

        二、适用对象

        指导意见适用于综合利用的大中型水库,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大坝为一类坝,泄放能力强;

        (二)有专门的水库降雨预报,已制定洪水预报方案并建有运行稳定且预报精度较高的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调度(有补偿调洪要求的水库包括下游防洪控制断面区间洪水预报)等系统;

        (三)上游库区蓄洪、下游河道承泄能力无明显制约。

        三、主要内容

        (一)汛期分期及控制水位

        根据流域暴雨洪水特性,汛期可划为入梅前(入汛至气象宣布入梅)、梅雨期(气象宣布入梅至出梅)、梅台过渡期、台汛期、汛末(一般为9月20日至出汛,具体由各水库确定)等若干分期。水库根据雨洪规律、水库下游安全泄放能力确定各分期控制水位,并做好分期水位衔接。确定的控制水位应能在降雨有效预见期内(不超过5天)确保预泄至相应分期的汛限水位。水库控制水位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水库正常蓄水位。

        (二)洪水调度阶段动态控制运用水位

        水库洪水调度分预泄、拦洪、退水三个阶段,综合考虑雨洪预报、防洪安全、泄流保障、资源利用等因素,通过不同量级不同典型洪水的调度分析,研究确定汛期不同分期洪水调度阶段的动态控制运用水位。

        1.预泄阶段是指气象预报短期有较强降雨,场次洪水预报水位将超过正常蓄水位(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且洪水还未入库的时期。水库控制运用水位不超过统筹降雨、洪水预报和水库纳雨能力计算确定的迎洪水位。迎洪水位不超过水库批复的汛限水位,同时不低于水库大坝安全限制水位和水库保证兴利基本需求的最低水位(旱限或者旱警水位)。

        2.拦洪阶段是指洪水入库水位持续上涨到开始下降的时期。水库应按照批复的流域洪水调度方案和水库控运计划科学蓄泄调度,原则上场次洪水水库最高洪水位不超过相应量级洪水的水库设计水位。若因政策处理不到位等原因,制约水库防洪能力发挥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水库不同量级洪水的特征水位。

        3.退水阶段是指水库水位开始下降且下游河道洪水开始消退,预报后续无明显降雨,水库在确保下游安全前提下,逐步泄放洪水的时期。退水阶段控制目标水位应与水库控制水位相同。

        (三)监督管理

        1.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结合实际,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库防洪与兴利功能的综合需求、水库调蓄与泄流能力、上游库区与下游河道行蓄洪能力,参照本指导意见所附的《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方案编制提纲》,合理制定汛期水位动态管理方案。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库控制运用动态管理方案编制的指导和执行监督。

        3.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方案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权限参照现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核准权限规定。

        4.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大坝高水位运行工况下渗漏、变形、应力等安全监测,动态研判水库安全运行态势,落实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四、施行时间

        指导意见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指导意见》由省水利厅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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