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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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精神,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省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和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完成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和太湖沿岸10公里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的基础上,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完成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和太湖沿岸10公里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全省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太湖流域、八大水系和运河的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一口一档”建立清单 (一)摸清排污口底数。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进行编码和命名。 (二)确定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责任主体较难确定的排污口,由排污口所属设区市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市、区)或设区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相关的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一口一策”分类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二)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由设区市政府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的问题,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设区市政府应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排污口实行取缔、合并、规范后,形成最终排污口清单,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实时更新排污口整改信息,实现整改动态管理。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推进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整治。 (三)依法取缔一批。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措施,确保所涉及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清理合并一批。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将生活污水依法规范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排污口,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纳管后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以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为原则清理合并整治,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更新相关信息。 (五)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以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的要求,清理整治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等借道排污的排污口;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明确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对规范设置的排污口,应在明显位置竖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六)开展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先行先试开展整治。结合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开展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治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区域循环、降污减排的治理思路,组织开展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试点工作,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通过禁、限、转、治措施,以规模化水产养殖场自治、散户连片养殖集中治等形式,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通过统一的排污口达标排放。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批、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县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核查设置审批、备案排污口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总数的30%。 (四)严格执法监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留存证据并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实现“一张图”数字化管理。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建设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图”数字化管理。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市县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各设区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按有关规定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各地要建立问责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公众监督。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市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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