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省科技厅编制了《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
联系人:任 璐 联系电话:0571-8705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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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25日
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为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方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联合出资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比例。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开办资金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四)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管理条件方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五)章程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二)场地面积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三)设施设备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资料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编程、机器人等科技类培训的设备及器材总价值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符合培训内容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四)安全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严守安全底线,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各方面培训,确保培训全过程中培训对象的人身安全;同时,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其中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着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课程设置应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应以提升中小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促进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为落脚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学科类培训,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并制订与课程和教材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正式出版物作为培训材料的,应与其培训课程内容相匹配,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材的内部审核。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六、准入登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本准入指引为基本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要求,并报省科学技术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备案。
七、附则
本准入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10月25日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及社会意见。共征集44条,采纳24条,部分采纳12条,不采纳8条。
(一)省级反馈意见
序号 | 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省教育厅 | 无 | ||
2 | 省文化与旅游厅 | 无 | ||
3 | 省体育局 | 无 | ||
4 | 省市场监管局 | 无 | ||
5 | 省民政厅 | 无 |
(二)设区市反馈意见
序号 | 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杭州市科技局 |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举办者”中第一段“国家机构”的概念。 | 不采纳 | 出自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
二、建议将“机构名称”部分中“其名称可以沿用”修改为“其字号可以沿用,行业按照登记指引进行规范”。同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固定下来,如杭州市**区**科技培训学校,以便后期监管。 | 部分采纳 | |||
三、对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建议商省市场监管局,将许可(批复)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并录入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系统。 | 采纳 | 会跟市监部门商讨沟通 | ||
四、培训机构在法人办学许可证所载地址之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设立分公司,建议明确分公司设立标准,便于属地服务和管理。 | 部分采纳 | |||
五、 安全要求,提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建议明确由何部门出具何种材料来证明已符合要求。并建议增加明确由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全权负责学生在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采纳 | |||
六、 建议将《指引》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改为“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 采纳 | |||
七、建议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中要求聘用教师为全职聘用,不得兼职。 | 不采纳 | 没有规定不能聘用兼职 | ||
八、建议将《指引》中“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改为“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因为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所涉及的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实验都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性。 | 不采纳 | 科技类培训需要高技能人才,根据调研和座谈结果,目前大专学生普遍技能更强 | ||
九、公司登记需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且公司登记与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件存在不同,建议予以区分。 | 采纳 | |||
十、《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因此在“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部分,建议区分公司登记和民办非企业登记,在公司登记部分,明确是否需要设置董事会,并且明确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 部分采纳 | |||
十一、“章程”部分建议将“应符合《公司法》和《民非登记条例》”修改为“应符合《公司法》或《民非登记条例》” | 采纳 | |||
十二、在“审批登记”部分建议明确“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许可证进行登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中应载明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举办者等内容。”因为商事登记实行形式审查,无法对开办条件等进行实质审查。 | 部分采纳 | 各市制定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和审批登记办法 | ||
十三、建议明确变更、注销登记事项是否需要科技部门审批。 | 采纳 | |||
十四、建议明确监管环节的相应要求,并赋予区县科技部门相应的执法监督权利。 | 部分采纳 | 执法监管权限后续会明确 | ||
十五、建议参照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制度,对省市区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如冠浙江省名称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冠杭州市名称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冠区县名称的由区县相关部门审批登记。 | 采纳 | |||
十六、建议明确是否允许同一市场主体、人员既登记营业执照又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如不允许如何规避重复登记? | 部分采纳 | 文中已有表述 | ||
十七、建议明确已经在营业的,且重新登记又达不到《指引》条件的如何处理? | 采纳 | |||
十八、《指引》中明确了相关机构的准入条件,但缺少具体办法和罚则,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却擅自从事相关培训的机构和个人应如何开展处罚不明确,或导致执行缺乏刚性。 | 不采纳 | 此项处于事后监管,不属于准入指引 | ||
十九、根据前期排查,部分机构开展综合类课程培训,课程设置包含科技类,也包含文化类;部分机构还和学科类的一起进行培训,该类机构审批时较难区分投入资金、场地面积、教职工等条件标准,建议明确是否可以仅审批纯科技类机构。 | 部分采纳 | 综合性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还在商讨中,目前尚不明确 | ||
2 | 宁波市科技局 | 一、建议增设党组织建设。 | 采纳 | |
二、培训设施不低于20万元,标准是否有点低,建议能提高到30万元。 | 采纳 | |||
三、为了安全考虑,以及为了监督培训机构是否真正在做科技类培训,建议在培训机构增设监控设备。 监控设施:培训机构门口、前台、走廊、教室及活动区等场所要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一般要求1-3个月,这里取上限)。监控系统要具有网络监控功能,能够通过远程手机、电脑等实时观看远程监控图像,并能远程检索录像资料。 | 采纳 | 文中已明确“实现监控全覆盖” | ||
四、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建议扩大为“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 | 不采纳 | 浙江省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得聘用退休教师 | ||
3 | 温州市科技局 | 一、建议对全文3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具体明确,如明确为X级XX部门。 | 采纳 | |
二、建议“适用范围”删除“创客”。 | 不采纳 | 专家座谈会将创客归于科技类 | ||
三、建议“机构名称”部分加入“推广名(店名)应与注册名称主体保持一致”。 | 采纳 | 相关法律条例已做规定 | ||
四、建议“开办资金”部分对资金和资产的法定验定机构进行明确。 | 部分采纳 | 各市自行明确 | ||
六、建议“设施设备”部分删除第2条。 | 采纳 | |||
七、建议明确“从业人员”部分的第三点“统一监管平台”由哪一级建立。 | 采纳 | |||
八、建议“培训内容”部分第一点“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改为“以促进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提高创新思维和科技素养为落脚点”。 | 采纳 | |||
九、建议由省厅统一准入标准、审批要求和审批流程,各地不再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要求。 | 不采纳 | 各地情况不同,自行制定更科学 | ||
4 | 绍兴市科技局 | 一、《指引》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没有明确具体负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予以明确,如县级科技局。 | 采纳 | |
二、第六块,审批登记中建议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在全省层面进行统一。 | 部分采纳 | |||
5 | 湖州市科技局 | 审批登记中建议改为“由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采纳 | |
6 | 金华市科技局 | 无 | ||
7 | 衢州市科技局 | 无 | ||
8 | 台州市科技局 | 无 | ||
9 | 丽水市科技局 | 无 | ||
10 | 舟山市科技局 | 无 | ||
11 | 嘉兴市科技局 | 无 |
(三)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序号 | 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科技类培训机构 | 建议去掉“总面积不少于300平米”的规定 | 采纳 | |
2 | 科技类培训机构 | 建议面积要求降低为“不少于200平米”,消防可以开设快速备案通道 | 部分采纳 | 各市在审批前可以协同消防部门现场查验 |
3 | 科技类培训机构 | 编程类等设施投入主要是电脑,达不到30万的要求,建议调整“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各科技类机构落实防近视的要求 | 采纳 | 该条已删除 |
4 | 科技类培训机构 | 机器人、编程、科学实验均属于不同的项目,应该分别对待,建议“科学实验不少于 30 万,机器人和创客不少于 20 万;编程不少于10 万” | 采纳 | 该条已删除 |
5 | 网易有道 | 一、(一)举办者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培训机构”。“双减”政策对外资的限制主要针对学科类培训,对非学科类培训并无额外限制。若将对外资的限制扩大到非学科类培训,将对实际为中资控制但在海外上市的非学科类培训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建议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做此条限制。 | 采纳 | |
二、(二)机构名称中要求“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 此条建议修改为: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 | 采纳 | |||
三、线上培训机构主要通过录播房、电脑、摄像头等电子设备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线上授课,对教学用房面积比例及人均面积的规定不适用于线上培训情景。建议适当增加对线上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引。 | 不采纳 | 此指引主要针对线下培训,线上培训规范后续会会同相关单位商讨 | ||
四、(一)基本条件”中规定“培训人员应持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关能力证明”。科技类课程目前并未开展教师资格审查考试制度,同时相关能力证明具体要求及指向较为模糊,建议省级层面细化明确科技类师资规范要求,提供师资证明考证平台,并给予持证过渡期。 | 部分采纳 | 各市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 ||
五、建议在培训内容中增添专门的小节内容,对科技类教辅教具的选择和使用进行规范引导。 | 采纳 | |||
六、建议设置不少于三年的缓冲期,让机构进行有序的规范或者完成销课,避免造成各类社会纠纷茅盾的群体事件发生,也可以让愿意从事科技类的举办者有时间进行有序的改革和规范。 | 部分采纳 | 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两年过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