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浙江省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有关要求和《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浙江省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以下统称“新市民”。
第三条【积分制度】积分制度是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以享受居住地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基本原则】积分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属地负责,因地制宜、有序可控,自主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指标体系
第五条【积分指标及分值】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市县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市县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
第六条【省级共性指标】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五项,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
第七条【市县个性指标】市县个性指标及赋分标准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要求自行设置,可设置社会公益、科技创新、奖项荣誉、投资纳税、特殊岗位等指标,也可根据需要对部分或全部省级共性指标再赋分。设区市可根据需要,对市辖区或所属县(市、区)统一设置个性指标及赋分标准。对于新市民出现违法违纪、违规失信、违反社会公德等情况,市县可额外设置相应的扣分项。
第八条【积分规则】新市民的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加上市县个性指标积分减去累计扣减积分,最低为零分。
第三章 积分服务
第九条【办理渠道】新市民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专区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线上服务,也可持《居住证》,或凭电子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到线下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第十条【积分获得、查询和复核】新市民在取得《居住证》时将自动获得积分。新市民可随时查询积分分值和得分明细,对积分有异议或需要调整积分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材料由新市民提供,并由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积分公示和应用】新市民可凭《居住证》及积分在居住地申请享受子女义务教育、住房保障、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市县有关单位应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在新市民获取公共服务前,将其积分情况对外公示。
第十二条【积分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在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框架下,统筹推进全省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运营和维护“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指导协调各市县新市民积分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居住证,负责“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中“电子居住证一指办理”功能模块建设;推动试行居住证跨区域互认转换;指导市县公安机关做好新市民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市县教育部门做好义务教育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督促市县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市县建设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省大数据局负责提供“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建设所需的数据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设施,督促、指导市县大数据部门做好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打通等工作。
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市县相应条线做好所属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第十四条【市县职责】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出台或调整修订本地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和应用规则,组织开展居住证跨区域互认转换政策风险评估;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推进新市民积分管理和应用工作,将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纳入政府对部门的考核评价;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地区“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新市民材料审核、积分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公平、有序、梯次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新市民责任追究】新市民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市民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第十六条【部门责任追究】负责积分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动态调整】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动态调整,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温州地区试行,根据试行情况,自2022年3月1日起逐步在省内其他地区推行。